《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8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供气设施,并可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三、《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并登记保存”。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所列(一)、(四)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四、《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删除第二十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五、《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将第二十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没收”。
六、《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