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抓手,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方式,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力争在2022年(9.58%)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以上。到2023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5%;到2024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到2025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
三、工作重点
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行为,严格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深化源头减量,推进末端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顶层设计
1.修订法规政策。立足建筑垃圾管理实际,2023年出台《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职责,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全过程处置要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和应用,持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2023年完成编制《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精准有效管理,为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形成源头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编制专项规划。推进《福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21—2035年)》贯彻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处置需求,编制《福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适时将红庙岭、高新永福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具备提升条件的拆旧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等社会小型处理厂纳入规划,持续完善处置设施布局。赋能既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增加工程渣土、泥浆、水厂污泥等类型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功能,实现提档升级。倡导固定式处置设施、移动式处置设施和现场就地处置设施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3.培育典型示范。结合海上丝绸之路福州核心区建设和海上经济发展规划,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区域和范围,充分发挥经验丰富、技术一流等大型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企业技术和优势,鼓励其开展海港等疏浚清淤物资源化处置利用。培育我市资源化利用典型示范企业,打造3家以上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
(二)规范处置核准
各县(市)区要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作,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合法装载等台账管理制度,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用地、环评、安全等前提下,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加大消纳场所安全排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评估后规范处置。〔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源头减量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推动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推动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不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逐步开展旧村庄整治、旧厂房改造,打造精品城区,杜绝大拆大建,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园林中心〕
(四)严格分类收运
1.推进科学分类贮存。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种类对建筑垃圾进行科学有效分类。工程渣土应结合场地条件临时存放,并做好覆盖,确保安全稳定。工程泥浆应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照材料的化学成分设置临时存放场所。全面开展中心城区拆除垃圾源头分类试点工作,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建筑垃圾的成份,对房屋拆除垃圾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进行源头分类,2023年中心城区50%的拆旧工地进行分类试点;2024年中心城区拆旧工地全部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市城管委〕
2.推行分类处置利用。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取土质改良等措施,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于土方回填。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根据垃圾化学成分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实施“拆除、清运、资源化”三位一体处置模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装修垃圾应在分类、袋装后,投送至小区物业企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施工现场不能就地处置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按规定运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园林中心〕
3.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运输企业付费。以市场为基础,参照建设造价部门发布的建筑垃圾运输指导价,引导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良性有序竞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垃圾收集、运输,支持开展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一体化运作。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企业名录,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建设局〕
(五)加快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红庙岭建筑垃圾资源化和低价值物资智能分拣项目、仓山义序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设落地,2023年底分别启动红庙岭、仓山义序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招标,力争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加快推进晋安区坂中村二次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审批落地,力争在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加快长乐龙峰工程泥浆处置项目及渣土洗砂工程在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推进福清鸿生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项目在2024年底前建成。鼓励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采用土地租赁等多种方式延伸建筑垃圾产业链,谋划建立新的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市城乡建总〕
(六)力推再生产品
1.完善产品推广应用手段。严格落实《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5%”比例要求,促推再生产品应用,将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与财政结算相结合的机制,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及有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及未达使用比例的结算方式,由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再生产品比例进行认定并经市城管委确认后,由市财政评审中心按协议有关约定核算结算费用,完善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手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财政评审中心)、市水利局、市园林中心〕
2.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鼓励、引导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积极争取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活动。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技术攻关,提升产能,根据市场需求,有前瞻性地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对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强化任务落实。
(二)推进部门协作
建设和城管部门共同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等;工信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等;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市场监督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三)强化基础支撑
各县(市)区应做好各类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数据统计工作,为科学统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提供数据支撑。将再生产品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再生产品工程造价体系,及时发布更新再生产品价格信息,夯实市场应用基础。
(四)抓好宣传引导
依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公众、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建立有效的交流、科普、宣传和咨询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作用,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考核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城管委,市城管委适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