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23日被苏安监规〔2018〕1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废止,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依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附件1),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除国家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分别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县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项目,不得委托。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其审查结果由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安全审查,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
(二)市安监局确定的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三)市安监局确定的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市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还应当出具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议,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专家组应当按照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2);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6)。
第十五条 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当在承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详细工程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4);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六)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第二十一条 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以及专家,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
试生产(使用)时,应当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7);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九)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当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延期的理由,备案部门在原备案告知书上注明延期期限。
试生产(使用)延期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停止试生产(使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5);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六)试生产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复制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委托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第三十四条 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原审查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查部门、许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原审查部门。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2、受委托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格式;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7、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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