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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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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监管应急字〔2012〕6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3-05生效日期:2012-03-05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赣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特制定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编制应急预案是开展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发生事故后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的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衔接性等方面进行实质评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必须按照《办法》、《导则》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以下简称《指南》)执行,形成评审意见和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预案编制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经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预案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抽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应配备应急管理专家,为应急预案评审提供技术支持。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1人;大型企业(大型项目)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2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安全风险较大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时,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对其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并将应急预案列为验收审查内容;必要时,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时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应急预案的备案是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措施。应急预案的备案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预案未经备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备案受理。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机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备案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下同),均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3.备案申请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备案的形式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业务监管机构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5.备案的分级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分级实施,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按以下原则分级办理:

(1)中央驻赣和省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三等以上(含)尾矿库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具有三等以下尾矿库、其它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砖瓦厂等其它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央驻赣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并经营(含运输工具加油站)以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以外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烟花爆竹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除礼花弹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冶金、有色、建材等安全风险较大行业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其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冶金、有色、建材等安全风险较大行业的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厂)及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30日内将备案登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抄报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档,其中在省一级备案登记的报市、县两级建档,在设区市一级备案登记的报县一级建档。

8.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保证和提高应急预案实效性的重要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演练必须有详细记录。

五、应急预案的评估

应急预案的评估是演练结束或事故处理之后通过实践来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与否的关键措施。

1.演练后评估。每次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事故后评估。一旦发生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启动应急预案。待事故基本调查处理完毕后,企业﹙或企业委托事故调查组﹚必须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各环节逐一对照,详实评估事故的实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全过程是否符合应急预案,不符合的如实注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六、其它

1.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网址:http://www.jxsafety.gov.cn/)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总结报告和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文本的电子文档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

3.对本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办法》要求,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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