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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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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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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安监〔2012〕7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合肥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2-03-03生效日期:2012-03-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机构,评审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施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咨询服务、评审、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创建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等方面。

第四条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前,可以邀请评审单位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策划
1、签订咨询服务协议;
2、组织专家现场评估;
3、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商定标准化创建等级;
4、指导企业成立自评领导小组;
5、拟制具体实施方案。

(二)标准宣贯
1、召开企业班组长以上人员标准化启动大会;
2、分专业开展标准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要素、自评方法、打分要求等。

(三)咨询辅导
1、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文件;
2、指导企业专业组对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3、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标检查情况通报会;
4、提供隐患整改建议并协助企业整改。

(四)指导自评
1、协助企业自评打分;
2、协助企业编制自评报告;
3、指导企业编写评审申请。
企业自行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应参照上述有关程序和内容实施。

第六条 企业自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评审申请(含申报材料),送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申请材料共一式四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评审申请请示;
2、咨询服务或自行组织实施的工作记录;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5、评审申请报告书;
6、自评报告(附成立创建小组文件、创建方案);
7、评分表;
8、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附整治方案);
9、重大危险源资料;
10、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1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12、工厂平面布置图;
13、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合格后,企业自行选定评审单位。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整改后方可达标:
1、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3‰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员工未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的;
3、特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的;
4、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未申报的或未检测的;
5、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不落实的;
6、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省、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是合肥市安全生产协会,其他行业为市安全监管局。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是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条 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
2、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符合要求的,报请市安全监管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及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并说明理由;
3、建立标准化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库,并依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4、根据工作需要,选定专家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现场审核;
5、经市安全监管局授权,组织企业自评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办理市安全监管局公告发布的达标企业证书和牌匾发放。

第四章 评审工作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是指省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由市安全监管局考核认可,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不正当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
5、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7、评审工作资料、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管理;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在评审有效期间,每年走访评审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巩固提高标准化成果,并将走访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前期工作
1、签订评审协议;
2、成立评审组,根据企业规模和设备设施状况,分专业成立不少于3个评审小组;
3、编制评审方案,并将方案提前3日告知企业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现场评审步骤
1、召开会议。评审组长宣读保密承诺,介绍现场评审目的、依据、计划安排、要求及人员分工等;
2、分组评审。评审员按照评定标准,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三)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核。评审报告共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审核请示;
2、评审单位资质证书及评审人员资格证书;
3、评审报告;
4、评审工作概况及总结;
5、评审得分表;
6、评审扣分汇总表;
7、整改意见;
8、评审结论;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后续活动完善
1、将评审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反馈企业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协助企业整改;
2、组织评审员验收。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给予警告或责令退出等处罚。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与创建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和评审合同,10日内未向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或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2、咨询服务人员专业不对口,评审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3、违规操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签字的;
4、对标排查和评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未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5、咨询评审服务满意度调查未达到一般以上等级的;
6、违反有关规定,被委托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时,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8、出具的评审报告存在明显漏项、错项的;
9、不讲职业道德,故意损害同行信誉、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10、采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评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1、累计被处以三次警告的;
2、弄虚作假,违背事实出具评审报告的;
3、年度累计三次未通过市安全监管局达标审核的;
4、采取转包、分包、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转让服务合同的。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的评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7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受到责令退出的评审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和评审业务。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政府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安排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考核通报。

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引导和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安委会要求,履行职责:

(一)市安全监管局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2、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3、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4、每月定期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单位业绩情况进行通报。

(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1、对企业申请材料初步审查;
2、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数量、申请级别等相关情况,每月按时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度表》;
3、派员参加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现场审核,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评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对咨询服务机构和评审单位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核与评审单位的评审末次会议可同步实施,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其程序是:
1、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各评审小组反馈评审结果,评审组长介绍评审情况;
3、市安全监管局邀请专家现场验收,并与评审组长交换评审意见;
4、市安全监管局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评审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开展企业自评人员培训、组织专家材料审查、制作证书牌匾和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所需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评审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核专家费用原则上由评审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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