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甘肃省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甘肃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库由省环保厅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按照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组建、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成员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省环保厅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自然地理、化学、冶金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省环境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省环境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省环保厅批准。
专家组专家最多不超过30人。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以省环保厅文件的形式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环保厅颁发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省环保厅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省环保厅有权解聘。
第九条 专家组在省环境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的研讨和交流。
第十条 专家组专家参加省环保厅之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省环保厅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省环保厅委托,环境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六)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成员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或经省环保厅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四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应急专家,省环保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聘请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