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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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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10-24生效日期:2011-10-24

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承担跟踪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县安委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省级跟踪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实行省级跟踪挂牌督办: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生产事故;

  (三)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的生产事故;

  (四)同一市县在2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同一行业(领域)一般事故;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实行省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省安委会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实行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跟踪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其他需要跟踪督办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事故查处工作,可报请省安委会跟踪挂牌督办。

  第六条  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在跟踪挂牌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省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安委会对事故查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统计部门及时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省安委办;

  (二)省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跟踪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  跟踪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跟踪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跟踪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特殊情况下,经报请省安委办批准同意后,跟踪挂牌督办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跟踪挂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县安委会应当及时报送省安委办。

  第十二条  省级跟踪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安委办应将生产安全事故跟踪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内主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在公告前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承担跟踪挂牌督办事项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在解除跟踪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跟踪挂牌督办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向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跟踪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跟踪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省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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