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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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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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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05〕234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12-20生效日期:2005-12-20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规范我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级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化学或半化学制浆造纸、果汁、焦炭、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处理、中等以上城市垃圾处理等污染较重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4、国家级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开发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其他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省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六、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越权审批。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一经发现,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消;造成损失的,由越权审批的单位予以赔偿。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通知附录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 

    (一)政府投资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 

    (一)农林水利 

    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水库项目,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 

    电力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的水电站项目,热电站(燃煤热电站除外),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1万千瓦(含)的风电站项目,330千伏(不含)-110千瓦(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煤炭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外的150万吨(不含)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煤炭液化项目。 

    石油 

    原油:新油田开发项目; 

    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干线输油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项目; 

    国家成品油存储设施; 

    (三)交通 

    铁路 

    100公里(不含)以下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公路 

    长度1000米以上(含引线)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项目。 

    水运 

    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不含)-5千万元(含)的扩建机场项目。 

    (四)信息产业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电信工程 

    总投资10亿元(不含)-5千万元(含)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其他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电子类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焦化生产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项目。 

    水泥 

    除禁止类外的水泥生产项目。 

    石化 

    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在年产20万吨(含)以下的乙烯项目。 

    化工 

    年产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不含)-5千万元(含)的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PTA、PX改造能力在年产10万吨(含)以下的项目,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医药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化学制药、生物制药项目。 

    (六)轻工纺织烟草 

    轻工 

    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的纸浆项目;总投资5亿元(不含)-5千万元(含)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 

    纺织 

    日产300吨(不含)以下的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不含)-5千万元(含)的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七)城建和环保 

    日供水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和跨市调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垃圾处理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 

    (八)社会产业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项目。 

    (九)核工程(设施)及涉密工程 

    全部。 

    (十)军工项目 

    全部。 

    (十一)其他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注:建设项目的生产及投资规模划分均适用于技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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