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2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以及省里确定的两项污染物,即砷(As)和镉(Cd)。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到本辖区主要企业,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减排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减排经费,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减排办)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化学需氧量(COD)削减率。各县市区按“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落实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COD)削减率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考核细则予以核定。
(二)二氧化硫(SO2)削减率。各县市区按照“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落实减排任务。二氧化硫(SO2)削减率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考核细则予以核定。
(三)砷(As)和镉(Cd)削减率。各县市区按照省里确定的“十一五”期间砷和镉削减目标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落实减排任务。砷和镉削减率依据省里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按照省、市要求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并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督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市减排办上报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
第八条 市减排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和督查情况,于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根据《郴州市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分。市减排办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减排工程未落实,因工作不力等导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未实现的县市区,认定其未通过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应在1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市环保、发改、经委、建设、财政等部门将优先支持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限批。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8〕7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减排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