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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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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08〕15号

颁布部门: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10-10生效日期:2008-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郴政办函〔2007〕2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镉和砷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5%、9.24%、28.32%和23.9%;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6.84万吨减少到5.13万吨,化学需氧量由6.06万吨减少到5.50万吨镉由1.13吨减少到0.81吨砷由11.03吨减少到8.39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35%提高到5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7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减排方案,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各县市区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人。

  (二)以城镇污水处理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08〕327号)精神,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按照“厂网分离,管网先行”的原则,确保规划项目按期建成。“十一五”期间全市所有县城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市建设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和市水利局要加快市城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市城区污水处理率,确保市中心城区所有生活污水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至2010年,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7.5万吨,COD削减1.50万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处理,强化监管,督促其完善处理工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果。

  (三)加大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要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严重区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开展东河、西河、郴江河、杨家河、武水河、陶家河、便江及东江湖上游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提倡建设项目循环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的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砷、镉)排放限值,实行流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控制。加强重点流域内冶炼、采选、造纸、水泥等行业关停并转。“十一五”期间,依法关闭全市1万吨以下和1万吨以上整治无望的再生纸企业,淘汰流域内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完成永氮化工公司废水零排放工程、新山达化肥公司废水处理等5个重点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逐步解决东河、西河、郴江河、杨家河、武水河、陶家河水域恶化问题,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责任书考核目标要求。

  (四)控制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积极调整优化电力布局与结构,优先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火电。重点抓好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余热发电、燃煤锅炉改造等三大减排工程,到2010年节约标准煤60万吨左右。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火电项目。按期淘汰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2台65MW发电机组和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6MW发电机组,完成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2×300MW机组脱硫治理工程、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发电“以小带大”工程、郴州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湖南玉山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南良田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窑技改工程等“等量替换”。实施郴化集团天成公司搬迁。关闭全市所有砷制品生产线。加强对有色冶炼、水泥等行业污染控制,鼓励现有水泥和粗铅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立窑和粗铅冶炼烧结等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完成惠友玻璃有限公司“退二进三”工程、华湘化工热电联产项目、裕湘面业公司燃煤替代工程。

  (五)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重点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在永兴、资兴、临武、桂阳等县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永兴县列入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将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永兴经济开发区发展为循环经济园区;将钻石钨、资兴焦电、金贵银业、香花岭锡业、鑫达银业、西河铅业、汝城新科等一批重点企业列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推动行业、企业、产业链、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全力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在重点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排放量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点,重点实施煤矸石、焦炉煤气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附加值。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污染减排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根据国家环保部考核认定情况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减排。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严格环保准入,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加强环评审批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实行“以新代老,以大代小,总量控制”制度,在审批项目时严格把关。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一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各开发区、工业园等工业载体,要依法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化工、建材、钢铁、冶炼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到产业入园,工业入区,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规划环评未经依法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质监、工商和安监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止运行烟气脱硫设施的,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化,建立厂网、场站分开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建成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要确保处理负荷和处理质量。同时要加快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运行负荷和处理质量不达标的,暂缓环评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制定并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和部分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自动监控,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加快建设市县两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公报制度。

  (五)深入持久地开展减排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把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表彰奖励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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