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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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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安监发〔2007〕12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7-08-06生效日期:2007-08-06

关于印发《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发[2005]1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三大高危领域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管,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核对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在2005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核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其总量、分布情况、潜在危害程度、现实状况和发展态势、应急处置办法等。
2、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价,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评价,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信息库。结合市安监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加强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通过严格实施相应安全许可,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和未经许可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
5、制定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治理的制度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手段
(一)摸清底数,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台帐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2005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核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其总量、分布情况和现状等。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逐一建立档案和台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和完善:一是重新对已经申报登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核对检查,掌握其现状,如有变化的要重新申报备案;二是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和申报登记;三是在进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时,将重大危险源的清理核对作为重要内容,并将新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都要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的表1);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见附件的表2-1~2-5);
3、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见附件的表3);
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评价报告;
5、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6、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演练记录;
7、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及相关安全许可文书;
9、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监控记录和监控责任人;
10、其它内容。

(二)加强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申报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投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要制定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整改。要按照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评价),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其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要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安全评估(评价)报告要及时上报备案。

(三)强化监管,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方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及台帐,定期检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组织、指导企业对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认真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申报、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制度,督促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评价结论和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的定期检测检验结果,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确保安全生产。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有计划有目的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执法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评价、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严格实施安全许可,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和未经许可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重大危险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结合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建档和备案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起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全面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度,及时完善网络监控系统,确保信息畅通;要通过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总量、分布和现实状况;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明确监控重点,力争通过建立全市电子地图等比较直观的形式,显示重大危险源分布、现状,实现其网络动态监控。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做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时间进度等,确保工作循序渐进的开展。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宏观指导。市安监局将把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对各区、县(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清理核对和评估评价、监控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力度,对一些工作较差的单位予以公告,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如何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是我们当前以及今后工作的一大课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实施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过程中,集思广益,积极向省、市安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治理的制度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在2007年10月20日前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情况及电子档案、台帐上报市安监局备案。以后原则上每年年底上报一次,重大危险源有变化的或已转为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上报。
附件:重大危险源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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