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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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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8-07-14生效日期:2008-07-14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6.8 科技支撑

  6.9 装备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5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I、Ⅱ级响应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有关部门(单位)按其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应急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响应。

  4.2.6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略)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4.3.2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在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我省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件,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涉外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进入I、Ⅱ级响应后,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在湘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1 省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4.4.2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省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州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州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信息发布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需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救援基地。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先从生产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筹措解决。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解决。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4 通信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无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灾区。抢救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6.8 科技支撑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9 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10 治安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在预案编制完后,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及时修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省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3 奖励和责任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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