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大建筑事故的发生,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监察,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筑业生产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和预制件生产的全民、集体(含乡镇)所有制和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及个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一切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和预制件生产的企业,实行安全资格监察。
第四条 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后发给《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方准从事建筑安装施工。
安全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格审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初审。一、二级企业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发证;三、四级企业由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发证;四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发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和从事预制件生产时,必须持有《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企业。
第七条 《安全资格证》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和明确具体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等制度;
3.有与本企业承建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且具有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获得安全技术管理资格证的经理、队长和工地安全技术负责人;
4.有与本企业承建工程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使用、培训、管理农民工的办法和制度。
第八条 企业在申领《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时,除出具申请书外,须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
3.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4.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检查等制度;
5.经理、队长和工地安全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取证情况;
7.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施工机具装备档案及特种设备准运证等;
9.近3年企业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10.近3年企业伤亡事故情况及说明;
11.近3年企业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规模及评定的等级;
12.企业承包的在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
第九条 办证程序:
1.由企业填写《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申报表》,携带第八条中规定的资料向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2.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应按《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进行考核,经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得分不少于30分,施工现场考核不少于40分以上的企业可发给《安全资格证》。
3.施工现场应按施工工地总数的30%进行抽查,抽查的平均分数为该企业的施工现场考核分。
4.对没有开工工程的企业,可先审查“安全管理”部分,经考核得分在35分以上的企业,可到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办理临时认可证,允许临时开工,待条件成熟再办《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第十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两年,期满复审。企业在复审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审,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或拒不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下达的监察意见和指令。
2.发生特大伤亡责任事故,或在同一年度同一工地重复发生死亡事故。
3.经理、队长和工地安全技术负责人严重失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现象经常发生。
4.将《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转借他人承包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每项工程项目(零星修缮项目除外),应在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施工地点、本项目安全负责人等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备案,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销号。
第十二条 跨地区流动的企业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发给的《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出申请验证,并填写《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安全验证申报表》,所在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验证审查:
1.进入本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及安全基本条件。
2.近二年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
审查合格后给予签证,准予进入当地施工。
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在所在地按本办法的第八、九条的规定办理发证手续。
进入本省区域内施工的外省、市企业亦按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承包给无《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企业,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且从重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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