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泉州市城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的通知
鲤城、丰泽、洛江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闽环发明电[1999]6号《关于抓紧落实“双达标”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环境科研所依照《泉州市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完成《泉州市城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一)和《泉州市城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二),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现批转给你们组织实施。要求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防治空气、地面水污染工作纳入依法治市范畴,作为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在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体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要严禁在二类水域内排放污染物。对已产生的污染,要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我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
附: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摘录)
表1泉州市主要水库环境功能区划(略)
表2泉州市主要水域功能区划流域水系河段用途功能(略)
表3各县(区、市)主要来自水厂(取上述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功能区划(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晋江是我市的主要水源地。据资料,我市属缺水地区,人均拥有淡水资源1460m3/人.年,仅占全国的61%、全省的39%;而在我市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水资源更是缺乏,仅为519.6m3/人.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类用水的85%来自晋江、75%的废水排入晋江。因此,晋江是我市的母亲河、生命线,必须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洛阳江引晋江之水,是惠安县和肖厝开发区的主要水源地。肖厝是我市跨世纪经济发展蓝图的重要工业基地,淡水资源是确保该区域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排入晋江流域的废水量、污染物总量也不断增加;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近几年来的监测结果,在晋江流域的7个控制断面中,cod指标基本能达到地表水3类标准;但由于氨氮和石油类指标的超标,大多数断面的水质已不能满足地表水3类标准,且个别断面出现重金属检出现象,说明晋江流域水环境已受到污染。此外,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也严重影响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保护水环境及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水体的污染有明确规定,gh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作出了具体部署。依据上述法律、标准和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99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水系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对晋江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管理起了很大作用。本暂行规定根据“城市管理年”工作要求,对上述规定作了全面修订,并把洛阳江流域纳入管理范围,旨在全面地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关于加大我市水环境保护力度的举施,和人大、政协的意见、建议,规范我市晋江、洛阳江流域的环境保护管理,为我市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暂行规定着重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并纳入与水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水资源保护的内容:一、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义务,三、实施功能区划分和污染控制单元划分、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和排污总量控制,四、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项规定。本暂行规定还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和建立污染综合整治基金以及污染控制单元内可转让排污总量等规定,意在拓宽水污染防治的领域,旨在全面保护水环境。
《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经组织有关部门审议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已由市政府批准实施(泉政[2000]文59号),为本暂行规定的顺利施行提供了保证。
本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国内外环境法的实践表明,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有利于促进污染治理,加强环境保护,落实基本国策;有利于增强环境法制观念,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有效地制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利于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及时、公正地处理,有效地维护污染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
限于法律规定,本暂行规定未对水环境功能区作具体划分。
由于我市没有地方立法权,本暂行规定无法设置处罚条款。本暂行规定施行后,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破坏水资源和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信只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好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的氛围;同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当能达到本暂行规定的预期目的,最终实现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资源、水环境质量保护的目的,实现我市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谨此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