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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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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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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环委办〔2023〕54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09-08生效日期:2023-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我办组织制定了《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着眼于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突出的噪声污染,多措并举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优化噪声纠纷处理途径维护社会和谐,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综合防控,标本兼治。统筹噪声污染治理全过程管控,从以往偏重噪声达标排放、末端管理为主的单一措施,向加强规划引领、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协同联动、社会共治等全流程综合措施转变。

  坚持科学治污,分类管控。结合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分门别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形成合力,社会共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各方职责,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齐抓共管,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各类噪声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推动噪声污染信息公开,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全社会参与噪声治理的氛围。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在线监控范围逐步向县城延伸,噪声信访投诉逐渐减少,人民群众宁静环境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逐步改善

  (四)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1.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持续推进县级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并将其适用区域范围和监测点位向社会公开。建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行政区域规划有重大变动、城市功能区变化明显、噪声投诉量大的,应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辖区的人口变化、城市建成区变动、投诉量等情况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制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方案,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整改,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4.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属地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防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5.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2025年起,发布全市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并在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置噪声污染防治专章。逐步推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源头管控

  (六)加强规划引导

  6.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7.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控制。公路建设应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完善民用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周边城市规划控制的协调机制,推动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划定。(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8.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强化校内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七)控制污染新增

  9.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开展项目环评,积极采取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加强噪声源头管控;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10.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达标验收。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检测及验收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制修订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评估绿色建筑标准时,强化噪声控制要求。(市住建局负责)

  (八)综合管控噪声源

  11.落实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2.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企业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九)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3.树立工业企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声源噪声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加强工业园区管控。位于或靠近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业园区应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督促工业园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及毗邻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在园区边界布设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园区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针对存在噪声污染问题的园区,编制工业园区边界噪声治理报告,实现园区边界噪声稳定达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实施重点企业噪声监管

  15.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排污,按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2023年底前,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敏感建筑物分布、居民投诉等情况,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厂界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午夜间施工管理

  (十一)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7.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及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建局负责)

  18.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控。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未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负责)

  (十二)强化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9.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声源位置的布局,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泉州市噪声污染监控系统联网。推动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三)加强公路、城市道路、船舶噪声污染防治

  20.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21.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船舶行驶、码头噪声监管;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按职责负责)

  22.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应兼顾绿色低碳理念和美化城市景观效果。(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按职责负责)

  (十四)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3.科学防治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依据规定开展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障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污染管控

  24.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加强对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超市等场所监管,运用噪声地图等信息化手段,科学选址、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严禁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强劝导餐饮场所大声喧哗导致噪声扰民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5.构建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旅局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6.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大对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开展“清静车厢”创建活动,有效控制电子设备外放、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打造清静有序的乘车秩序。将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中。(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27.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引导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按照公共区域规定的时段、音量开展活动,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旅局负责)

  (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8.新建住宅小区公开噪声影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合同行为、销售行为的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检查。(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29.细化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及禁止施工时段,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建局、城管局负责)

  30.推动宁静小区建设。鼓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号召各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创建宁静小区活动,自下而上推动建设一批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公约、建立自我调节机制、相对更加宁静、满意度更高的居住小区典范,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1.提升社区自治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负责)

  32.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要求,可以向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33.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紧密衔接《噪声法》,加快推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机场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社会综治、道路交通、民用机场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4.修订实施有关声环境技术规范与指南。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力量,进一步规范公园、广场等社会生活场所,以及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联网、维护,加强重点领域环境噪声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加大科技教育支撑力度

  35.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的科研资金投入,支持噪声与振动控制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生态环境海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对接,开展噪声防治技术成果示范、转化与推广应用。(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九、推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37.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深化声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噪声污染源监测,拓展敏感区域监测。噪声在线监控范围逐步向人口密集的城区、镇区延伸,在噪声污染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布设在线监测点位,组织开展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提出管控措施。运用“泉州市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噪声监控系统,有效支撑声环境评价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按职责负责)

  38.构建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优化调整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以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等三类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的设置与认定。编制设区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增设监测站点,会同民用航空等相关部门在机场周围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的区域布设监测站点。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9.分步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及数据联网共享工作,确保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先行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大专项执法监管力度

  40.严格噪声污染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1.提升基层噪声污染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噪声污染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作用,强化噪声网格化监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2.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3.协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信息调度、联合会商督导、综合惩戒等举措,推动市直相关部门长效、常态开展噪声污染监管协调联动;从建筑施工源头许可、过程防控和末端惩戒等环节,凝聚承建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合力,常态推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控。各设区城市按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4.细化噪声投诉举报管理。研究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引导市长热线(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对噪声相关投诉举报进行科学分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已办结噪声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持续推动噪声扰民问题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5.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政目标责任书考核。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6.加强噪声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噪声相关技术支撑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7.鼓励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扬范围,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8.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社区、企业等普及活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9.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鼓励各地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推广公益广告宣传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环境。(市委文明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50.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倡导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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