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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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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2023〕19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19生效日期:2023-08-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泉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促进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泉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推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落地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力管控,提升美丽泉州、健康泉州建设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与管控

  1.扎实推进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及我市行业实际情况,动态开展二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制定印发泉港泉惠石化园区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试点项目方案并落实调查相关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实施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情况,重点在晋江、洛阳江等流域,石化和精细化工等化工园区,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养殖业等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3.积极实施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措施。根据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结合本市实际生产使用情况探索开展监测,积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泉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结合重点管控环境信息调查,开展现场核查,确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实施省上动态发布的福建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一品一策”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泉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措施

  5.落实环境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出口、加工使用和销售新化学物质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的监督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6.严格淘汰限用措施。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快淘汰、限制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定期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督促指导重要消费品生产企业在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泉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在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在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强化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泉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新污染物过程减排

  8.加强药物使用监督。落实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在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品,严肃查处用药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化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落实《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要求,推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绿色制造升级。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督促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定标准。以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2.实施治理试点工程。泉港区、惠安县等以石化为重点行业,石狮市、晋江市等以印染为重点行业,制定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协同治理措施。按照国家、省上部署,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选取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紧盯医药、农药等生产企业,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5.推动数字智慧管理。运用省生态云平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模块,开展新污染物筛选、评估与管控工作;依托省生态云平台配合省上建立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结果数据库,推进新污染物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管控、执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推进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排放、进出口等部门数据共建共享,贯通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办,泉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科研和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监督、执法装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2023年到2025年,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政策宣贯和专项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市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泉州建设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市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泉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密切部门协作。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强化绿色替代品研发推广、产业政策调整、落后产品和产能淘汰、污染物排放控制等监管事项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应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于12月底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环委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上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现场审核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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