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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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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1999〕137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9-08-19生效日期:0000-00-0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涤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九·五”环保工作目标是:至2000年全市所有工业企业污染源徘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1995年水平。根据这一工作目标及“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市将省下达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分解下达各县(市、区)(〔1997〕151号文《关于下达泉州市污染物排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一控双达标”精神,保证“九·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市环保局根据福建省环保局〔1998〕管009号文《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制定了《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已按福建省环保局统一部署,以泉环保〔1997〕151《关于下达泉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下达各县(区、市)执行。现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
(1)原则:
①依照《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
②依照泉环保〔1997〕151《关于下达泉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③依照泉州市及各县(区、市)的环境保护规划;
④依照泉州市环境统计年报。
(2)泉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表(见附表1)。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1)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实施。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需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和达标措施。各县(区、市)环保局应根据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及企业达标排放计划,制定达标徘放工作计划,提出保证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对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对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染料等“15小”企业要坚决取缔或责令关、停。对其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也要逐步予以关、停。
全市不再审批规模小,污染严重且无治理能力和技术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计划重点检查项目(见附表2)。
(2)通过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提高气化率等措施,削减cod和so2以及烟尘的排放量。
(3)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控制的实施。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需认真考虑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在没有完成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任务的地区和污染严重地区,新、扩、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按照“九五”总量控制计划要求,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排放总量,确保整个区域新老污染源排放总量符合2000年规定的目标限值。1999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加计划重点检查项目(见附表3)。
(4)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根据总量控制计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制定相应的措施,指导下级行业部门或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将污染物总量计划随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1999年重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量控制计划表(见附表4)。
(5)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城市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规范监测技术和环境统计,完善和提高监测手段,保证数据可靠、准确,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6)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质量功能要求,按区域、流域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来控制排放总量,结合主要污染物入海(河)区位具体选择控制断面、控制点进行监控,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流域、海域水环境质量动态。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证。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都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总量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企业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为加强对总量控制工作的领导,市环保局成立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市)环保部门要确定负责总量控制工作的科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做到机构、人员和资金的落实。
(2)制度保障。
①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做好新增染源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工作,逐步实行排污审计,建立新建项目排污量的申请、审计、审批制度。按总量计划审批项目。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目标,以实施《福建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为目的,针对一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大环境问题,集中财力、物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污染源,要实行限期治理。各县(区、市)环保部门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限期达标排放,以确保总量度控制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污染源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应逐步过渡到按排污总量收费、超量罚款制度。
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必须以环境质量标准和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指标,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观。
②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进程。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将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源。各县(区、市)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全面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总量审计、核定制度,并将审计结果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③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今后制定和考核总量控制计划和分配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登记和对申报登记数据的核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
(3)技术保证。
成立泉州市环保局总量控制技术组,组织对我市污染治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及时将国家环保局提供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水、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软件,主要污染物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清洁生产工艺等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促进总量控制计划实施。
(4)资金保障。
①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加环保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②坚决执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投入主体(企业)负责筹集自身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将环保投资纳入企业财务计划。通过建立健全环保投资检查考核制度,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增加环保投入。
③改革排污费征收办法,逐步推行排污费征收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原则,开征so2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放射性污染排污费。
④银行贷款向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倾斜。

四、总量控制的考核与公布
按国家统一要求,省里每年考核下达的计划指标,将在2000年对各市、县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12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考核,重点考核排污总量削减率。
排污总量削减率=(省下达指标值-实际排放量)省下达指标值×100%
(2)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包括排污申报登记通过省环保局验收,制定并实施总量控制方案,规范排污口总量控制监测技术等工作。
(3)总量控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如制定实施总量控制管理暂行规定,关停“15小”、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制度如何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结合等。
(4)总量控制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的实施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计划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
(5)企业和各级环保部门制定污染达标排放计划和执行情况。
(6)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各县(区、市)环保局要及时跟踪和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台帐,于99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执行情况上报市环保局。泉州市环保局将核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公布。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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