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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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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2006〕3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2-06生效日期:2006-03-01

鲤城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高干渠、晋江市引水工程、晋江市供水工程、石狮市引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本通告所称的南高干渠系指金鸡拦河闸渠首、玉田水闸至晋江市加沙断面的南高渠。
本通告所称的晋江市引水工程系指南高干渠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取水口至青阳水厂的取水口、泵站、管道等。
本通告所称的晋江市供水工程系指自南高干渠田洋取水口至赖厝上水池、东山水库、溪边水库、龙湖的供水主通道的暗涵、隧洞、倒虹吸、泵站及东山水库、溪边水库、草洪塘水库、
龙湖等。
本通告所称的石狮市引水工程系指自南高干渠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取水口至石狮市二十万吨水厂调节水池的取水口、泵站、管道、管桥、箱涵、调节池等。

二、有关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把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积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安全。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晋江干流和南高干渠、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161号),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保护区划定如下:
一级保护范围:南高干渠渠首至加沙断面水域、玉田分渠全线水域及两水域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晋江市引水工程取水口周围60米以内水域和陆域;石狮市引水工程取水口周围60米以内水域和陆域及引水管线通道及其两侧外延5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范围:南高干渠渠首至加沙断面和玉田分渠全线一级保护区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

四、为保证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和水工程的运行,保障供水安全,依法划定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如下:
(一)南高干渠管理范围为两岸渠顶外延5米范围内的陆域,管理范围外延30米为保护范围。
(二)晋江市、石狮市引水工程的取水口、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处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输水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
内。
(三)晋江市供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按晋江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通告执行。

五、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通告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通告的或者地方通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七、水工程及相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毁坏。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八、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取土、采石、开塘挖井、修厕、建筑房屋、临时搭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九、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水工程损坏,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排除危害或减少危害,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利对污染、损害水源和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

十一、南高干渠等水工程沿线的有关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环保、公安、水利、市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水源、水工程以其相关设施。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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