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电镀行业规范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电镀行业进行全面整治。现根据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通告如
下:
一、凡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镀集控区、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都在本通告整治范围之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经委、公安、监察、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监)、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确保集中性整治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
三、属国家明令关闭的小电镀,以及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
四、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但废水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电镀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但已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深化整治任务,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完善电镀污水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三)申领排污许可证,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按规定安装六价铬在线监测装置,并与泉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
(四)电镀污泥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申请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晋江流域上游不得新建电镀项目,对没有规划发展电镀集控区的县(市、区)禁止新建电镀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电镀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手续齐全的电镀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六、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于2008年底前依法搬迁、关闭晋江流域上游电镀企业。
七、鼓励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举报非法电镀企业,经查实后由受理投诉的单位给予第一举报人200—1000元的现金奖励。
八、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