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我市先后印发实施了《惠州市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统一定点工作方案》和《惠州市电镀行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其中博罗县要实现"三个一批"(即"关闭一批,提升一批,入园一批"),其他县区要实现"两个一批"(即"关闭一批,提升一批")的整治目标。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我市电镀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
博罗县电镀企业实施"三个一批":2012年底前,全县40%电镀企业实现入园、转型或依法关闭。2013年6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申请保留的配套电镀企业进行验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保留。2013年12月底前,除通过验收予以保留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电镀企业实现入园、转型或依法关闭,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其他县(区)的电镀企业实施"两个一批":2013年12月底前,辖区内电镀企业实现升级保留或转型、关闭,对符合条件申请保留的电镀企业进行验收,对达不到保留条件或无法通过验收电镀企业一律实施转型或关闭。
二、明确企业保留条件
博罗县电镀企业保留严格按照《博罗县电镀行业污染深化整治方案》执行。其他县区企业申请保留,首先应具备下列1~2项基本条件,并经过提升改造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3~5项条件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对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保留。
(一)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界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等环境敏感点,不危及东江水质安全。
(二)近两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反复投诉的。
(三)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全面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选取处理工艺,必须要有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铬、镍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实现达标排放。要采用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或膜处理等技术,对电镀废水进行深度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要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已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自动化生产线镀槽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80%。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中"二级"清洁生产水平和《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中水回用率应分别达到60%、40%以上。
(五)企业废水排放口标志设置规范,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包括COD、氨氮及重金属,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明确验收程序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环保部门负责对整治后符合上述保留条件的企业进行验收确认,对整治过程中出现超标排污的电镀企业严格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闭。博罗县须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保留企业的验收工作,其他县区须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保留企业的验收工作,验收意见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电镀企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工作的责任主体。博罗县要认真组织实施《博罗县电镀行业污染深化整治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其他县(区)要参照博罗县做法在2013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方案要符合本《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和保留条件相关要求,明确整治目标、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细化整治企业名录,对保留、转型及关闭企业进行清晰分类。
(二)市经信、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县区工作统筹指导,对电镀企业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管理等工作进行严格监管。
(三)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县(区)电镀整治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对工作开展不力、整治进度滞后、整治效果不佳的县区要严格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渎职、失职的个人依法严格处理。市环保局负责将县区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纳入环保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