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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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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167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1-06-20生效日期:2011-06-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确保顺利完成2011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和《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COD减排目标

  2011年,全市工业COD排放量控制在0.69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007万吨,减排1%;生活COD排放量控制在7.16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09万吨,减排1.25%。全市畜禽养殖场COD排放量控制在14.17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8万吨,减排5.4%。水产养殖COD排放量与2010年持平。

  (二)NH3N减排目标

  2011年,全市工业NH3N排放量控制在0.0825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0008万吨,减排1%;生活NH3N排放量控制在0.836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0132万吨,减排1.55%。全市畜禽养殖场NH3N排放量控制在0.494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03万吨,减排5.8%。种植源、水产养殖NH3N排放量与2010年持平。

  (三)SO2减排目标

  2011年,全市SO2排放量控制在9.215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285万吨,减排3%。

  (四)NOX减排目标

  2011年,全市NOX排放量控制在11.665万吨以内,比2010年净削减0.825万吨,减排6.6%。

  各县(市)区2011年减排目标详见附表1。

  二、新增量预测

  1、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5%、新增城镇人口15万人预测,2011年全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59万吨,其中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1万吨、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456万吨;新增氨氮排放量0.057万吨,其中新增工业氨氮排放量0.01万吨、新增生活氨氮排放量0.047万吨。

  根据《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预测,2011年畜禽养殖规模与2010年基本持平,无新增量。

  2、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5%、万元GDP能耗下降2%预测,2011年全市新增煤炭消耗220万吨,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2.2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耗量160万吨(主要来自华能电厂三期投产),按煤炭含硫率0.8%、脱硫效率80%、未实施脱硝工程预测,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0.44万吨、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0.97万吨;非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耗量60万吨,按煤炭含硫率1%,未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0.6万吨、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0.4万吨;机动车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0.3万吨。

  三、重点项目

  2011年,全市拟安排67项工业和生活水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预计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0.6754万吨(其中工业:0.1062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0.0787万吨(其中工业:0.0194万吨)(见附表2、3)。

  根据《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一律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20%,预计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2.82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0.099万吨(见附表4)。

  2011年,全市拟安排36项工业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预计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1.4603万吨、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2.9026万吨(见附表5、6、7)。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逐步淘汰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车辆,预计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0.04万吨。

  四、主要任务

  (一)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挖掘减排潜力。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倒计时安排建设进度,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长乐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罗源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建设任务。开工建设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长乐金峰污水处理厂、闽侯污水处理厂二期、闽侯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力争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启动福清市高山镇、连江琯头镇、长乐市江田镇等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或配套管网建设。

  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正常运行的马尾青州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福清融元污水处理厂、长乐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连江城关污水处理厂、罗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切实做好清污分流,日处理水量分别达到2.1万吨、1.8万吨、11万吨、2.5万吨、3万吨、2.3万吨、1.2万吨,并确保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已通过调试的连坂污水处理厂、长安污水处理厂、闽侯南通污水处理厂、永泰县污水处理厂、闽清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分别达到3万吨、1万吨、0.6万吨、0.6万吨、0.6万吨以上;福清元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6月底前通过调试,日处理水量达到0.6万吨;浮村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10月底前通过调试,日处理水量达到1.5万吨;闽侯荆溪污水处理厂应于2011年底建成投运;已满负荷或超负荷稳定运行的洋里污水处理厂、福清融元污水处理厂一期、祥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年污水处理量、进水浓度不得低于2010年水平。

  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均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现有运行参数、在线监测数据未完全接入中控系统或中控系统无法保存1年数据的,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市)区将扣减减排量。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施、实验室化验、自动在线监控等运行和维护情况,健全污水处理厂减排应急预案,完善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市、县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对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扣减运营费。

  规范污泥处置。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全面开展污泥处置试点工程,促进污泥处置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杜绝污泥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环境。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对外运污泥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开展结构减排。

  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皮革、造纸等行业整治意见,落实造纸、制革、制药、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淘汰治理。一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全市所有皮革加工企业,对已在2010年底前淘汰的3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和关闭的污染严重皮革企业,要严格监管,确保关停到位;二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下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单条纸机生产线,下同)、石灰法制浆工艺、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三是2011年6月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四是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五是2011年底前,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六是2011年底前,淘汰三山美兴玻璃厂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着手淘汰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七是2011年底前,淘汰铝自焙电解槽、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八是2011年底前,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土法炼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小燃煤锅炉。鼓励燃煤电厂发挥抽气供热的作用,对周边企业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中小锅炉。福清市要逐步淘汰、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长乐市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纺织、染整厂集中供热的调研,2012年启动集中供热工程。

  加强行业整合,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在企业内、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腾出指标,确保企业内、行业内增产减污。鼓励实行行业内排污总量控制的传统重点排污企业“上大压小”,通过整合、提升或者通过引进规模大、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消耗低、排放小的企业,促进行业升级优化。禁止新建、扩建皮革企业项目,其总量用于调剂我市其他新上化工项目。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按期建成投运福清核电站。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福州市“五城区”继续实施禁煤工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煤区”外,新建燃煤(重油)锅炉规模不小于20吨,对燃煤锅炉规模小于20吨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实行煤改天然气(LNG)或改电。实施皮革、造纸、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全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差别化管理,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制订和实施无标车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建立和完善限行监控系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注销。

  (三)全面实施二氧化硫工程减排,开展火电行业脱硝工程。

  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6台)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可门电厂和江阴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分别完成1台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其余机组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等脱硫设备,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脱硫设施运行档案台帐,建立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和减排应急预案,确保脱硫设施的日脱硫效率不低于95%,月投运率不低于95%;加强对脱硫废水和脱硫石膏的处置管理。

  已建成脱硫设施的钢铁、印染等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摸索脱硫产物的利用途径,完善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帐资料,烧结机和35t/h以上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8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90%;对35t/h以下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7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85%;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市城乡建委、市经委要协同推进LNG建设,确保建陶企业、福耀玻璃改造的用气需求。福清市要督促福耀玻璃窑炉生产线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重油改LNG,并配套安装低氮燃烧装置。闽清县要围绕建陶业清洁能源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已改天然气的10家建陶企业要确保实现稳定使用清洁能源。

  限期建成投运火电厂脱硝装置。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的华能电厂一期、三期和可门电厂二期,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并加快脱硝设施改造,确保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脱硝效率无法达到70%以上的,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或者未建设脱硝设施的,分批限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华能电厂二期脱硝设施改造于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可门电厂一期和江阴电厂脱硝设施改造必须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开展非电行业脱硝试点,各县(市)区要着手开展辖区内规模大于20蒸吨的锅炉和烧结机、球团机的低氮燃烧改造。

  (四)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2010年底前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2011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县级工业园区要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做好污泥处置和按规定要求转移,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实施重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业全行业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提高水回用率。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要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2011年重点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于2012年底前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2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应达到50%左右,进一步节水减污。

  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引导电镀企业入驻福州市电镀集控区,福清永竑电镀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污泥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转移。

  (五)开展农业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肉、蛋食品供应需要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各区域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于2011年6月底前坚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强制拆除现有分布在闽江、敖江、龙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

  制定畜禽养殖规划,推广包括猪-沼-果、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等畜禽养殖发展模式,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禁建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采用改进养殖方式,推广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禁建区内未能在2011年内完成养殖方式改进以及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任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生猪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提出关闭计划,并在2011年底之前对其全部实施关闭。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5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健全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主动开展减排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减排部门联动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建立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措施加快推进。环保部门负责对火电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企业等重点减排单位的监察、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督、定期比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工作,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整合、提升、优化;监督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改进养殖方式或者实施养殖废物、废水综合治理,配合做好农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发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督促地方政府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推进、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科学合理控制柴油机动车增长速度,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点。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重点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减排责任。

  (三)完善减排考核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十二五”减排考核办法,加大减排绩效考核比重;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未能完成畜禽养殖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直接扣减绩效考评环保指标分数的50%,对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要对当地政府进行效能告诫,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四)建立减排项目奖惩制度

  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对不正常运行造成水质超标和污泥不正常处理的,严格按《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23号)处理,对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污水处理厂整改。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提请省直有关部门扣减脱硫加价。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应加强对钢铁企业、玻璃窑炉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实行钢铁烧结机、玻璃窑炉脱硫差别电价政策,对未建成脱硫设施的企业,烧结机、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烧结机和玻璃窑炉,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电价和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挂钩,其中:脱硫效率达不到70%的,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15元,脱硫效率低于80%高于70%的,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08元。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开展污染减排先进企业表彰,对其污染治理设施优先予以财政补助。

  (五)加大减排专项资金投入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企业要主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减排项目资金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全面开展重点减排工程的督查工作

  全面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等实施监测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并定期比对。

  (七)进一步强化减排基础性工作

  切实抓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档案台账,强化重点减排项目进展调度工作。企业要做好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设施运行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及时排除故障。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备专门力量加强污染监控中心管理,做到日监控、周分析、月汇总、季通报,责成企业整改存在问题。各县(市)区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市总量办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减排完成情况。

  (八)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电视、宣传栏对减排完成情况和社会环境效益进行系列宣传,发动全民了解减排、参与减排、督促减排,形成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不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予以曝光,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附表:1.福州市各县(市)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2.福州市2011年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计划表

  3.福州市2011年工业结构调整水污染物减排项目表

  4.福州市2011年畜禽养殖水污染物减排项目表

  5.福州市2011年火电行业脱硫减排项目计划表

  6.福州市2011年火电行业脱硝减排项目计划表

  7.福州市2011年非电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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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