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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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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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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07〕173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7-11-13生效日期: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FC-12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汽车空调维修过程中,必须将CFC-12制冷剂回收再利用。

  三、国家环保总局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采购一定数量的CFC-12回收再充注设备,免费提供给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部分重点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备选企业名单,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各相关企业应按附件要求如实填报数据,一旦发现虚报数据的,取消该企业接受回收设备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交通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统一分配回收设备。

  四、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为重点企业维修操作人员提供免费的相关工作培训。

  五、凡接受回收设备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企业承诺书(附件三)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本企业的CFC-12回收数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培训中心应组织做好数据汇总工作。

  附件:1.关于推荐和分配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工作程序

  2.维修站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

  3.企业承诺书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推荐和分配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工作程序

  为加快推进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的回收工作,国家将对部分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重点企业提供CFC-12回收设备的支持。各地环保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推荐本地区接受回收设备的备选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与交通部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分配名单。推荐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自愿参加,并认真填报《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附件二)相关内容。要求报表完整、数据清楚。

  2、 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较好,能确保按要求每季度及时报送企业回收CFC-12数据情况。

  3、 属于CFC-12空调车年维修数量较大的重点企业。

  4、 已经参加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CFC-12回收培训班,或积极报名参加培训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填报《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并核实申报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是否满足分配条件的要求,推荐15-20家企业作为备选名单,并排出先后顺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备选企业名单及被推荐企业填报的《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原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4、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评审,确定最终的设备分配名单。

  5、经批准接受回收设备的企业,须签署“项目受益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方能接受设备。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 易旭 刘晓晨

  电话:(010)88575748,88575743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68号3009室

  邮编:100044

  电子信箱: yi.xu@sepafeco.org.cn liu.xiaochen@sepafeco.org.cn

  附件二: 维修站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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