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2015年11月17日被《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和规范要求,组织当地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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