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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号建议书 夜间工作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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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第178号建议书

颁布部门:国际劳工组织

法律效力:国际条约

应用分类:国际公约类

颁布日期:1990-06-26生效日期:1990-06-26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夜间工作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九0年夜间工作公约的补充,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称之为一九九0年夜间工作建议书。

  一、总则

  1.就本建议书而言:

  (a)“夜间工作”一词系指须经主管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在不少于七个连续小时,其中包括午夜至上午五时期间内从事的一切工作;

  (b)“夜间工人”一词系指其工作需在超过规定限度的大量夜间工作小时内时行的工资劳动者。此种限度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

  2.本建议书适用于除受雇于农业、饲养业、渔业、海上运输业和内河航运业以外的所有工资劳动者。

  3.(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得通过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决定、这些手段的综合使用、或适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其他形式加以贯彻。在未能通过其他手段生效时,应通过法律或条例加以贯彻。

  (2)在本建议书各项规定通过法律或条例加以贯彻的情况下,应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事先协商。

  二、工作和休息时间

  4.(1)夜间工人的正常工时在他们从事夜间工作的每二十四小时期间应不超过八小时,除非其工作包含大量仅仅是在现场停留或准备开始工作的时间,或其他工作安排对不同工作时间给工人以至少同等保护,或特殊例外由集体协议认可,或在不能由集体协议认可时可由主管当局认可的情况下。

  (2)夜间工人的正常工时一般平均应少于,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有关活动部门或企业中日间按照同样要求从事同样工作的工人在正常工时。

  (3)夜间工人在减少正常周工时和增加带酬假日的一般措施方面,应至少与其他工人在同等程度上受益。

  5.(1)工作的组织方式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人在含有夜间工作的每日工时前后加班加点。

  (2)在有特殊危害或繁重体力或脑力消耗的职业中,夜间工人在含有夜间工作的每日工时前后不应再从事加班加点,除非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发生或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6.在倒班工作中包含夜间工作的情况下:

  (a)不应连续做两个满工时班次,除非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发生或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b)应尽量保证在两个班次之间至少有十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7.含有夜间工作的每日工时中应包括一次或几次中间休息,以便工人休息和进食。这些中间休息的安排和时间总长度应考虑夜间工作性质对工人的要求。

  三、经济补偿

  8.(1)对夜间工作的一般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此种补偿应在给予日间按照同样要求从事同样工作的报酬之外,并

  (a)应尊重男女同样工作,或等量工作给予同等报酬的原则;并

  (b)得通过协议改为减少工时。

  (2)在决定此种补偿时,得对工时减少的限度加以考虑。

  9.在夜间工作经济补偿成为夜间工人收入的正常部分的情况下,计算带酬年假、带酬公共假日、和其他通常事酬的不工作时间,或确定社会保障缴费和收益时,应将此种补偿包括在内。

  四、安全和卫生

  10.雇主和有关工人的代表应能就夜间工作,特别是由轮换班组从事的夜间工作的各种组织形式的后果与职业卫生机构(如存在此机构)进行磋商。

  11.在决定委派给夜间工人的工作任务时,应考虑夜间工作的性质、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工作组织的形式。应特别注意诸如有毒物质、噪音、振动和照明水平等因素和包含繁重体力和脑力消耗的工作组织形式。应避免或减少此类因素和工作组织形式的累积影响。

  12.雇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夜间工作中保持与日间同等水平的针对职业危害的保护行动,特别是尽量避免工人的隔绝状态。

  五、福利设施

  13.应采取措施限制或减少夜间工人用在来往于其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时间,节省或减少他们的额外交通费用,改善他们夜间交通的安全条件。此类措施应包括:

  (a)对含有夜间工作的每日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钟点与当地公共交通服务的时间表进行协调;

  (b)在无公共交通服务的情况下由雇主为夜间工人提供集体交通工具;

  (c)帮助夜间工人获得适当的交通工具;

  (d)对额外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e)在工作场所的合理距离内建立居住设施。

  14.应采取措施改善夜间工人的休息质量。此种措施得包括:

  (a)就夜间工人住房的防噪音问题提供咨询,或如适宜提供帮助;

  (b)设计和配备考虑到降低噪音水平需要的居住设施。

  15.应为夜间工人在企业的适当地点提供有适当配备的休息设施。

  16.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使从事夜间工作的工人获得食品和饮料。为满足夜间工人需要而采取的此类措施得包括:

  (a)在企业的适当地点提供适合夜间用的食品和饮料;

  (b)为工人在夜间可以制做或加热及食用其携带的食物提供方便。

  17.在决定建立托儿所照料儿童的其他设施,选择其地点及确定开放时间时,当地从事夜间工作的规模应是考虑因素之一。

  18.在采取措施促进工人的培训和再培训,以及文化、体育或娱乐活动时,公共当局、其他机构和雇主应适当考虑夜间工人的特殊困难。

  六、其他措施

  19.无论处于怀孕的任何阶段,只要一经发现,凡提出要求的女夜间工人如属可行均应被委派日间工作。

  20.在倒班工作的情况下,当决定夜班班组的组成时,应对有家庭负担的工人、正在参加培训的工人、以及老年工人的特殊情况给予考虑。

  21.除非出现不可抗力或发生或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工人应在合理期限前预先得到关于要他从事夜间工作的通知。

  22.如适宜,应采取措施使夜间工人能与其他工人一样从培训机会,包括带酬教育假中受益。

  23.(1)已完成规定年限夜间工作的工人,在获得他们具备必要资格的日间工作岗位方面应得到特殊照顾。

  (2)必要时应通过为夜间工人提供关于通常在日间从事的工作的培训,为此种转换做准备。

  24.如存在机会,多年从事夜间工作的工人在自愿提前退休或分阶段退休方面应得到特殊照顾。

  25.负有工会或工人代表职责的夜间工人,应与负有此种职责的其他工人一样,能在适当条件下行使这种职责。在做出任命夜间工作工人代表的决定时,应考虑工人代表必须能行使其职责。

  26.应完善夜班工作的统计资料,并深入进行有关夜间工作,特别是在实行倒班制地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后果的研究。

  27.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对科技进步和工作组织方面的创新加以利用,以限制对夜间工作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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