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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给予优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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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伊政发〔2010〕3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5生效日期:1900-01-01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给予优待的通知

伊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针对我市参军入伍独生子女逐渐增多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指标内正常应征入伍且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年享受优待的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以当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应征入伍义务兵中的独生子女名单为准。

二、每年的建军节和春节,各地人武部要会同民政、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生活较困难的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人武部要组织民兵成立爱心扶助小分队,每年春耕和秋收时,主动深入到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帮助解决各种困难。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要优先兑现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三、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后因缺少劳动力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特事特办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参军入伍独生子女的父母(抚养人)因重病、重残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及时予以救助。

四、要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年迈、行动不便的参军入伍独生子女的父母(抚养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上门服务。同时,建立拥军优属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使参军入伍独生子女的父母(抚养人)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住房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力维修或重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维修或重建。当地政府在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中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对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户籍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六、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七、此项工作已纳入双拥工作范畴,作为双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末由伊春军分区和市民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独生子女参军入伍家庭优待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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