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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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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监安健〔2017〕18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7-11-13生效日期:2017-11-1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2016年7月2日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但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了90号令并下发《通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突出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核查和抽查,推动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规范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90号令和《通知》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相应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审和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和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并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整改完善,一般应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在90号令规定的时限内,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报告报送至负责监督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

  (二)严格评审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对最终结果负责。建设单位组建的评审验收组,除应满足90号令以及《通知》规定的人员要求外,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1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中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2人。此外,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组长原则上由省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担任,其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组长原则上由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担任。评审验收组要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验收)意见和建议,并终身负责。

  (三)加强信息公示。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便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样见附件1-7。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开展相应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范畴,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分工负责。

  (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级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核查。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分级监管范围,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核查。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风险程度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分类实施监督核查。

  1.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的监督核查。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 “双随机” 方式进行抽查。监督核查和抽查的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分别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的要求。

  2.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其他问题的,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接触危害人员多容易产生群体性职业病的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核查的重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90号令第二十二条落实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意见整改情况。具体抽查比例、方式和内容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方案或工作过程报告后,要进行登记,及时出具回执(回执样式见附件8),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数量及分布情况。要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覆盖面和实施率为目标,以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设项目聚集区为重点,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检查时,一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9)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90号令的主要内容,并将90号令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确保“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理解到位,工作落实不留死角。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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