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精神,现将我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供用人单位使用)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使用)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立档案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档案进行补充、完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档案内容进行细化。
对于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