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托清人员密集场所底数
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行业部门依法履职、乡镇街道群防群治、社会单位主体负责的消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管委)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完善工作机制,摸清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含公众聚集场所)、“九小场所”底数,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形成覆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对象库并动态更新。
二、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审批
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申请办理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每月底前将结果通报本级消防部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房屋不得注册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定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住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三、严格开业前消防检查
消防部门要严格实施申报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自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四、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在办理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对现场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步发放《消防安全指引和风险提示事项》《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情况自查表》。经营主体对照《消防安全指引和风险提示事项》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在《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情况自查表》上填写本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并签字确认,在本场所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设施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向社会承诺本场所已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相关部门共享审批信息及数据,按职责纳入监管,杜绝失控漏管。
五、压实消防监管责任
各级各部门依法落实消防监管职责,将社会主体消防安全承诺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消防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统筹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消防监督工作站、综合执法队等力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他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统筹协调,健全定期会商研判、联合执法检查、风险隐患函告和违法线索移送等机制。
六、开展消防合规指导服务
编制《消防安全指引和风险提示事项》并向社会公开,作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依据。消防部门根据社会单位申请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完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及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联合开展消防演练。在行政审批、监管检查、案件查处等环节加强相关主体消防合规指导。
七、强化消防监管业务指导
消防部门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开展业务指导、技术支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培训,培养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明白人,为行业系统或地区培训提供指导。编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指导手册》,作为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重要参考。
八、健全衔接配合机制
各行业部门明确消防工作联络员,乡镇(街道)确定消防工作管理员,消防部门执法人员“一对一”联系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消防部门依法通过行政处罚、临时查封等执法措施责令相关隐患单位及时改正。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接到移送、批转火灾隐患信息后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检查发现可能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案件依法移交消防或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处以行政拘留消防处罚案件,经收集固定证据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定期通报执法检查情况,预警消防安全信息,提请同级政府、管委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与同级行业部门共同督促整改。
九、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管委等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时发布重大火灾事故等信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时发布消防安全预警及防火灭火知识。应急管理及消防部门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新闻媒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和宣教平台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及时研究决策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消防安全协调督促指导。各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边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消防部门要指导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细则,明确检查范围和事项,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增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消防安全指引和风险提示事项.pdf
2.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情况自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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