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处室、厅属单位,陕西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化解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风险,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经2024年6月1日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1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防范化解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风险,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安责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切实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按照“行业推动、市场运作”“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全面推进、规范实施”原则,明确保险责任、费率机制、保障内容、赔偿标准等组织实施内容,在实现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三)工作目标。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制度,建立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安责险监管平台),逐步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责险全覆盖,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防范遏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二)保险责任。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投保项目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责任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投保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单个施工标段存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时,应根据各自施工范围进行投保,避免漏保或者重复投保。鼓励探索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
(四)投保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投保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项目法人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保障安责险费用足额到位。投保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对于已开工未投保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的工程,应根据剩余工程量和工期进行投保。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参建施工企业依法投保,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五)承保机构。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投保单位在投保前应进行比选,优先选择商业信誉良好、偿付能力充足、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健全、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便捷高效的保险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承保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共保方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
(六)保险费率及保险费。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采用动态调整费率(基准指导费率×浮动指导系数),保险费=工程造价(签约合同价或剩余工程量合同价)×基准指导费率×浮动指导系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基准指导费率根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确定,浮动指导系数根据工程造价规模、工程风险等级、工程期限、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确定(详见附件1)。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指导系数依据安责险整体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承保机构可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投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记录等情况在上述指导费率和系数基础上对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七)责任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90万元,并根据我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涉及人员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按照每人死亡最低赔偿限额乘伤残等级赔付比例确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医疗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的赔偿限额(详见附件2),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八)保险期限。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
(九)保险理赔。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在投保单位报案后承保机构应立即开展理赔工作,原则上5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50%的赔偿金,在索赔资料齐全并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10日内全部赔付到位。
三、事故预防服务
(一)服务内容。投保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和频次,要求承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承保机构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参照以下内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估;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
8.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在保险期限内,承保机构协助开展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为承建一、二级风险工程(详见附件1工程风险等级划分)的投保单位提供1次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估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替代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服务要求。承保机构要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在保险期限内按不低于保险费总额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并建立专用账户和台账,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列服务事项、不得伪造或虚构服务材料、不得套取或挪用事故预防费用。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问题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省水利工程协会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与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协商与支撑机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组织实施,要将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纳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工作。2024年8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在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保险单。2024年8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在8月31日前完成投保。鼓励水库、农村水电站、淤地坝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试点推广、按需投保。
(三)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安责险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推动单位投保、机构承保、事故预防、保险理赔等业务监督及服务运营全流程线上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投保单位反映问题多的、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相关问题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工程协会等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安责险的重要作用,提高认知、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落实落地。=
附件:1.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指导系数
2.保障范围及赔偿限额
3.投保、索赔资料清单
4.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