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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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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29生效日期:2024-04-29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4〕4号)要求和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和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4〕4号)要求和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规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开展全覆盖复核,淘汰和整顿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工作有效开展,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复核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工作,审定复核合格机构名单。工作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邹瑜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处(教育训练处)处长徐佳地、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余小江、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副主任曹华东、廖珍林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处(教育训练处)、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分组情况见附件1)。

  复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由曹华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草拟复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自查)表》(以下简称《复核(自查)表》,见附件2),承担全市复核工作日常事务,汇总各小组复核检查情况,公布复核合格机构名单。

  三、复核对象

  全市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照《复核(自查)表》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5月16日前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以电子扫描件的方式报送至复核工作组办公室电子邮箱。

  (二)复核检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复核工作组收到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复核申请表后,立即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工作主要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复核结束后,在《复核(自查)表》上签署问题整改意见。

  (三)整改提升阶段(5月16日至9月30日)。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问题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并向复核工作组提出整改复核申请,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整改复查申请表》(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表》,见附件4)和书面《整改报告》以邮寄的方式报送复核工作组办公室。整改复查检查重点项由复核工作组组织复查,填写《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整改复查表》(以下简称《整改复查表》,见附件5),一般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复查,填写《整改复查表》以邮寄的方式及时上报复核工作组。

  (四)总结公布阶段(6月16日至10月16日)。复核工作组办公室对各小组复核情况进行汇总,召开复核工作组工作会议集体审定合格和不合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开展自查自改;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对标对表,对本机构培训制度、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等基本条件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强化舆论引导。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托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渠道大力宣传解读标准,提高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标准贯彻落实的认识和理解。

  (三)严格时限要求。各复核工作小组应于6月15日前完成本小组复核任务并汇总复核情况。复核工作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市复核工作汇总,审定和公布合格机构名单。截至5月16日未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表》或重点项复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7月1日起暂停其全部或相应项目培训活动,待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只需整改一般项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整改期间可正常开展培训活动,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暂停其全部或相应项目培训活动。截至9月30日,仍未整改复查合格的,视为主动退出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市场。

  (四)工作联系方式。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毅;联系电话:023-67106632、18323754789;电子邮箱:kszxjyxlk@163.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两江产业园5号10幢。

  附件:1.复核工作分组表

        2.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自查)表

        3.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复核申请表

        4.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整改复查申请表

        5.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整改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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