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核查机构: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等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核查机构并对任务进行分工,由核查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对负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对核查结果开展复查并对核查机构整体核查质量实施考评。
二、工作步骤
(一)发电行业核查。2024年5月6日前,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1)报送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2024年5月31日前,核查机构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查。
(二)非发电行业核查。2024年7月3日前,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2)报送全国碳市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全国碳市场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2024年7月31日前,核查机构完成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查。
(三)复查工作。2024年6月15日前,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复查,核查机构及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查报告及排放报告整改;2024年9月1日前,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完成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复查,核查机构及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查报告及排放报告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核查机构应严守保密、核查及复查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须经重点排放单位签字确认,切实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本次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核查机构及复查单位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三)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庆市2024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核查机构监督和指导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气候发展中心将根据核查工作管理制度,对核查质量进行考评,核查机构应按时完成核查并提交核查结果及考评资料:
1.核查成果。加盖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公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2份、扫描件PDF版1份、Word版1份,核查过程中的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1份,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复查)后碳排放报告盖章纸质版1份。
2.考评资料。核查机构信息公开表、核查机构内部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及年度公正性自查报告等。
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处联系人:池丽琰;联系电话:88521727;
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联系人:沈玉辉;联系电话:88521360。
附件:1.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2.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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