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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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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防汛 〔2024〕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5-02生效日期:2024-05-0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2日

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抗大旱、救大灾,全面加强抗旱应急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抗旱减灾主体责任。

  (2)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健全抗旱减灾体系,防抗有机结合,提高抗旱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区域旱灾时空分布,区分轻重缓急,重点考虑易旱地区,兼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抗旱减灾措施。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省委、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

  指挥长:省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工信、水利、农业、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应急、水利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事管局、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河南日报社、团省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省防指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省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拟订省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开展抗旱督导检查;监督落实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要基础设施抗旱责任人;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救灾工作,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省防指下设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和省防指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黄河防办)。省防办主任由分管水利的副省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省应急厅承担,省应急厅厅长兼任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省黄河防办主任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河南黄河河务局承担。

  省防办主要职责:省防办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全省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雨情、旱情、灾情及应对情况,提出全省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工作。

  2.1.1 省抗旱应急前方指导组

  启动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省防指成立抗旱应急前方指导组,现场指导地方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按照分包责任区转入前方指导组。

  2.1.2 省防指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

  省防指成立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由省防指成员单位厅级干部任组长,对口分包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抗旱工作,督导、指导、检查市县干旱灾害应对等工作。

  2.2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党委、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抗旱工作。

  2.3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抗旱工作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明确承担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抗旱应急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服务组织,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工作。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各级防指明确抗旱行政责任人,扎实落实抗旱减灾各项责任措施。

  3.2 工程准备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针对农业干旱、城市缺水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3.4 技术准备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建立抗旱专家库,为抗旱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5 督导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 监测和预警

  4.1 旱情监测

  4.1.1 气象监测

  气象部门监测的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蒸发量,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雨情、土壤相对湿度、蒸发量的报送频率。

  4.1.2 水文监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水库、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溉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3 城乡供水监测

  住建、水利部门对城乡供水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农业旱情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旱情和作物长势的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 干旱预警

  4.2.1 气象干旱预警

  (1)气象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二个等级,依次用橙色、红色标示。

  (2)由气象部门综合研判天气形势发展情况,确定干旱天气的影响范围和气象干旱等级,负责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4.2.2 水利干旱预警

  (1)水利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由水利部门综合评估雨情、水情、土壤墒情、生态用水等情况,确定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时段、危险程度和干旱灾害等级等,负责水利干旱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3)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干旱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可能对城乡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4.3 预警行动

  (1)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地区落实抗旱责任,开源节流,实施抗旱水量应急调度。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及土壤墒情发展变化,组织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调度研判旱情发展趋势。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5)派出省防指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细化关键抗旱和应急处理措施。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 应急响应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省防指根据干旱灾害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副指挥长、省防办主任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省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并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橙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40%;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万~100万人;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轻度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2 响应行动

  (1)省防办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负责同志组织应急、水利、气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掌握当前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省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3)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分区分类做好田间管理。灌溉条件较好的田块要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及时灌溉补墒,做好以水调温关键措施。对丘陵岗地、“望天田”等缺乏灌溉条件的地区,加紧调度抗旱水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喷施抗旱保水剂等应对措施。

  (4)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5)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发布干旱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做好节水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

  (6)省气象局每3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3日报告全省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每3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日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受影响情况;省应急厅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省损失情况。旱灾影响地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3日向省防办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橙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40%~50%;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0万~200万人;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负责同志组织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掌握当前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进一步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省防指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省抗旱工作会议,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地方做好抗旱工作。

  (3)省防指进一步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

  (4)省防指有关部门及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a.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动态完善相关调度方案;

  b.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c.优化引灌方案,实施错峰轮灌;

  d.组织救援力量向人畜饮水极度困难地区送水;

  e.减少生态补水;

  f.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5)省气象局每2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2日报告全省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每2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2日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受影响情况;省应急厅每2日报告旱灾造成全省损失情况;旱灾影响地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2日向省防办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红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60%;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00万~300万人;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掌握当前全省旱情、灾情和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省防指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前方指导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专家指导组按照分包责任区转入前方指导组。

  (4)省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

  (5)省防指按照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采取相关措施。

  (6)省防指定期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发布全省干旱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分灾情、分环节制定发布应对实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营造良好氛围。

  (7)省防指有关部门及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a.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b.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c.压减供水指标;

  d.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e.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f.暂停生态补水;

  g.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8)省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日8时报告全省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日8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受影响情况;省应急厅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省损失情况;旱灾影响地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向省防办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红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组织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掌握当前全省旱情、灾情和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当旱情持续发展,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省政府批准后,省防指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总。

  (3)省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调动社会力量,强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帮助受灾影响严重的小农户做好防灾工作,降低灾后损失。

  (4)省防指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前方指导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5)省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求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6)省防指按照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采取相关措施。

  (7)省防指定期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发布全省干旱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分灾情、分环节制定发布应对实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营造良好氛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8)省防指有关部门及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a.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b.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c.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d.暂停农业供水;

  e.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

  (9)省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日8时报告全省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日8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受影响情况;省应急厅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省损失情况;旱灾影响地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向省防办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5.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省防指根据干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全省影响情况的变化,经过会商研判,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灾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终止抗旱应急响应。

6 信息发布

  旱情灾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信息由县级以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发布。各有关单位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确保客观性和权威性。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抗旱减灾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抗旱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合力安排相关支出,支持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抗旱调水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调水的,调水受益者应当给予调出水源者合理补偿。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按照权限管理与调用。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石油、电力、供销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7.3 水源保障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并根据饮水困难情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7.4 队伍保障

  当发生旱灾时,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等。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旱灾区疾病救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旱灾区防疫消毒,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同相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7.7 供电保障

  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7.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在严重旱灾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救灾。

  7.10 信息宣传保障

  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11 市场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抢购、脱销、断档等问题要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市场供应正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做好应急生产调度,确保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价格平稳。

8 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救助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遭受严重旱灾群众的紧急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应急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田间管理,抓好种子、化肥等农资的协调供应,指导落实好改补种,做好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5)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灾后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遭受干旱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8.3 总结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查找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严重干旱发生后,省防指组织应急、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进行评估。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编制,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旱灾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6)省防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预案宣传培训

  (1)本预案发布后,省防办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2)省防办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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