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应急响应措施
3.3应急处置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3.6应急响应终止
4 善后工作
5 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5.2物资储备
6 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6.2奖惩与责任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长沙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1〕9号)、《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望政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所需要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简称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以及各街镇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实施并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镇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应急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日常医学救援工作。
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评估、报告、发布相关信息;在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指挥调度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设在区120急救中心,以区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区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治工作。确有需要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医疗急救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以区人民医院为主体,辖区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共同协作完成危险化学品中毒、辐射危害等特殊领域的医疗救治。
物资保障组:区卫健局具体落实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物资、药品等;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信息管理组:区卫健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专家咨询组:由区卫健局负责组建,以区人民医院为主体,邀请辖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共同参与制定、修订、评估救援预案和技术方案。
疾控与卫监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情况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估、卫生监督执法,防止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卫健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平台和120急救转运系统,完善现代化通信指挥系统、信息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协调和组织上级各医疗机构参与我区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建立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并根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负责配备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数据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发改局按权限负责审批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协调各相关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后续供应;协调各相关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紧急医学救援绿色通道。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调度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监管;具体的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紧急医学救援时,区卫健局提出紧急医学救援经费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死难者遗体的转运、火化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响应措施
3.2.1Ⅳ级响应
(1)区医学救援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报告或指示后,立即报请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Ⅳ级响应,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报告。
(2)必要时请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提供技术指导。
3.2.2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1)区医学救援办公室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
(2)当上级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后,在上级医学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指挥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 应急处置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在实施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必要时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医疗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事件的级别、性质和上报要求等,及时向区卫健局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医学救援建议。
3.3.1现场评估与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送出危险区,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评估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待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转往相应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区医学救援办公室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按要求逐级报告至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按要求逐级向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及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和市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可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善后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区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2 物资储备
区卫健局及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卫健局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区人民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提供宣传资料和培训师资等工作。
6.2 奖惩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