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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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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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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应急函〔2024〕29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06生效日期:2024-03-06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规范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有关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规范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储备库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筹协调、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储备库的建立、使用、退出、增补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储备库建设,协调解决储备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应急局负责市级储备库的统一管理,制定市级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储备库抢险救灾工程队伍随机抽取机制,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第六条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抢险救灾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抢险救灾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本行业领域储备库(以下简称行业分库),并负责行业分库管理。

第三章 储备库建立

  第七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级储备库下设行业分库,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每个行业分库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每个行业分库中每种类型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研究提出入库工程队伍的资质、人员、业绩等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行业分库,并将行业分库名单及时报市应急局,纳入市级储备库。

  第九条 市级储备库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有本行业领域储备库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市州可以共同使用的,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建立相应行业分库,直接使用省级储备库内工程队伍,并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应急局。

第四章 储备库使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若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队伍。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队伍随机抽取时,应由市发改委、市应急局派员监督,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及现场监督等相关人员应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抽取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由项目业主直接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等手续。

  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自身原因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项目业主报市应急局同意后可再次进行抽取。

第五章 储备库调整

  第十四条 储备库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秩序。
  (二)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优先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施工管理,做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优质高效。
  (四)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应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应急局。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分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局。

  第十七条 储备库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退出储备库。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市应急局。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
  (五)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清退出储备库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之前,将行业分库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变动名单报市应急局。

  第二十条 市应急局应根据各行业分库及有关信息调整情况,及时对市级储备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储备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流程

           2.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入库申请表

           3.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抽取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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