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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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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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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齐环发〔2024〕3号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2-08生效日期:2024-02-08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和《“十四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黑环发〔2021〕5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与固废监管科  苏醒龙

  电话:(0452)2318063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孙琳

  电话:(0452)2318028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刘水

  电话:(0452)2318106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保障中心  郭庆柱

  电话:(0452)2318180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齐齐哈尔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黑龙江省《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落实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分级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做到自查全覆盖;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二、评估方式

  规范化评估工作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采取县级自查、市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同时配合好省级抽查。

  (一)市级检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与固废监管科牵头,行政审批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配合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评估(对已报备停产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也进行评估)。各相关科室,要对规范化评估工作做好帮扶指导,督促企业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县级自查评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所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组织辖区内产废单位、经营单位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三)评估工作安排。市局将于文件印发之日起,全面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召开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动员会议。二是组织开展一次线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业务培训。三是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开展市级现场抽查评估。四是全面做好省级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实战比武准备。各县(市)区9月15日前要完成自查评估,10月1日前将自评打分(加扣分)、年度总结等材料报市局,并抄送市执法局和技术保障中心。

  三、评估要求

  (一)年度评估重点范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2023年评估“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点对点”利用豁免试点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不及时依法转移、处置的企业。

  (二)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将专项整治纳入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并通过该系统记录排查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评估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与固废监管科。负责牵头制定齐齐哈尔市规范化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定期调度评估工作进展,配合省厅抽查,并在工作完成后起草总结上报省厅。

  (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将县(市)区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纳入技术复核范围;开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黑环办发〔2023〕107号)要求,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

  (四)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保障中心。配合辐射安全与固废监管科组织开展规范化评估。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推动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专班,并加强宣传指导,促进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查评估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监督管理。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达标、管理优良的单位依程序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于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持证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三)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和实战比武成果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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