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3.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组织征缴。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4.将第九条修改为: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7.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删除第二十一条。
9.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十条第八项修改为: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2.将第四十条第九项修改为: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检查井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
“立档人物由立档人物所在单位提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报当地档案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即可建档。”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书名号。
七、《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
“档案主管部门应对当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
2.将第十条修改为:
“合资、合作企业建成验收时,有关部门应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应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应限期补全。”
八、《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将第六条修改为:
“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3.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在重大活动开始举办之日前10日内,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手续。”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介入主办、承办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征集和指导;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措施,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5.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需要档案馆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本级档案馆,档案馆应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
6.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重大活动档案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会同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7.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验收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含机读目录),并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8.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上述《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九、对以下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2.《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2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
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年4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