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超市、室内市场、商业综合体;
2.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或者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3.任一层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4.观众席容量在2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会堂;
5.观众席容量超过800座(不含本数,下同)的剧场、剧院;
6.总座位数超过700座的电影院;
7.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营业性健身、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健身休闲场所;
8.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二、医疗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
1.住院床位超过100张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2.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医养结合机构;
3.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住宿类校外培训机构;
4.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5.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托育机构;
6.产妇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孕婴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广电网络、邮政管理、银行、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1.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广电网络公司;
2.县级以上邮政管理、通信枢纽单位;
3.分行级(市、州级)以上的银行;
4.A、B级数据中心或规模在3000个标准机架以上(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2.5KW为1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
1.发车位在13个以上或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车站;
2.设计旅客聚集量在1500人以上的一、二级港口客运站。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图书馆;
3.县级以上档案馆;
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变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装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厂;
2.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3.功率为5MW以上的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4.省、市、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含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轨道交通、城市交通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2.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仓容量在15万吨以上粮库,中央储备粮库;
2.库区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资仓库、堆场、仓储物流建筑;
3.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冷库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住宅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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