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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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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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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22〕27号

颁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7-20生效日期:2022-07-2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事故等级划分(6)

  1.4适用范围(7)

  1.5工作原则(8)

  1.6应急预案体系(9)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10)

  2.1领导机构及职责(10)

  2.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11)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2)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3)

  2.5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24)

  2.6现场指挥部(24)

  2.7专家组组成与职责(27)

  2.8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7)

  3预警与预防及信息报告(28)

  3.1监测与预警(28)

  3.2预防与应急准备(29)

  3.3信息报告(32)

  4应急响应(33)

  4.1分级响应机制(33)

  4.2指挥和协调(37)

  4.3紧急处置(38)

  4.4医疗卫生救助(38)

  4.5安全防护(39)

  4.6现场警戒与保卫(39)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0)

  4.8现场监测与评估(41)

  4.9信息发布(41)

  4.10应急结束(42)

  4.11现场恢复(42)

  5后期处置(43)

  5.1善后处置(43)

  5.2保险(43)

  5.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43)

  6保障措施(44)

  6.1通信与信息保障(44)

  6.2应急支援与保障(45)

  6.3技术储备与保障(48)

  7监督管理(48)

  7.1预案演练(48)

  7.2宣传和培训(49)

  7.3奖励与责任追究(50)

  7.4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51)

  8附则(52)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52)

  8.2沟通与协作(52)

  8.3其它要求(52)

  8.4预案解释部门(52)

  8.5预案实施时间(53)

  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积极预防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乌兰察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2)超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类别(行业领域)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6)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8)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9)道路运输事故;

  (10)水上交通运输事故;

  (11)民航运输事故;

  (12)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1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

  (14)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

  (15)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16)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17)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职责和规章制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旗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旗县市区参照市有关做法,建立完善旗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旗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3)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苏木乡镇(街道)根据旗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社区工作站、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苏木乡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立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部署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储备物资、人员、设备。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乌兰察布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乌兰察布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草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局、市外事办(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乌兰察布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市气象局、乌兰察布供电公司、呼铁局集宁车站、乌兰察布民航机场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指导、督查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4)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意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

  (6)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7)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协助市委、市政府或指挥部完成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市纪委监委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监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事故处置情况;

  3)负责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追究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批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负责参与、配合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4)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监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6)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教育局

  1)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负责参与、配合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工信局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参与、配合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协调驻市电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及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4)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6)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公安局

  1)负责事发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配合相关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等工作;

  4)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民政局

  1)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财政局

  1)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经费;

  2)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应急救援经费;

  3)负责落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经费;

  4)负责落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5)负责为市本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人社局

  1)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参与救援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提供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负责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为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负责监督、协调事故现场污染物清理,并尽快恢复事故现场环境;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住建局

  1)负责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城镇燃气等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参与、配合道路交通、公路建设、水上交通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3)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水利局

  1)负责参与、配合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农牧局

  1)负责参与、配合农牧渔业、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市文旅体局

  1)负责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和设备设施、各类体育赛事及活动等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市卫健委

  1)负责参与、配合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旗县市区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旗县市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组织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分检伤员和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6)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7)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市国资委

  1)参与、配合全市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指导、检查、督促国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参与、配合特种设备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为特种设备等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市林草局

  1)负责协调、配合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林业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外事办(商务局)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米、肉、蔬菜、方便食品等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3)协调处理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

  4)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总工会

  1)负责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

  2)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乌兰察布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原则,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

  1)负责参与、配合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6)市气象局

  1)负责提供全市境内生产安全预防控制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气象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7)乌兰察布供电公司

  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运营范围内的公用输配电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境内公司负责运营的电网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位于公司供电营业区的电力供应;

  4)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8)呼铁局集宁车站

  1)负责参与、配合铁路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协调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9)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1)建设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负责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0)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

  1)负责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负责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负责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按照应急指挥工作要求,开展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配齐备足各类事故抢险救援器材装备;

  2)负责参与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工作;

  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5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承担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可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总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选派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总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警乌兰察布支队、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民政局、公安局、水利局及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9)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公安局、水利局、气象局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外事办(商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由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牵头,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2)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善后处置需要,依据职责配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2.7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等。

  2.8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

  3预警与预防及信息报告

  3.1监测与预警

  (1)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建立和运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5)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体,要认真履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成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4)利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要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6)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当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可能发生事故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5)在境外的乌兰察布市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处置。

  (6)乌兰察布市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商务局(市外事办),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7)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协助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自治区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报告的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

  4.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总指挥提请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总指挥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4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危害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讯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1.5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处置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总指挥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2)超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出,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必要时,向自治区卫健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协调支援。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3)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4)紧急情况下,因救灾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辖区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救灾行动。

  (5)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支援。

  4.8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订制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候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措施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事发地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适用本预案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情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4.10.1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11现场恢复

  (1)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2)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工作组。

  (3)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指导协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负责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亡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2)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意见。

  (3)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4)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旗县市区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市工信局调度全市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3)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4)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输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器材、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航空及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拟定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市本级救援物资储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协调。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7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在市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必要时,启动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基金。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资金准备,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储备化工、医疗、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建筑、环保、电力、铁路交通等各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2)市级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或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或演习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将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7.2宣传和培训

  7.2.1宣传教育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市人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

  (3)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事故救援延缓或事故救援不力,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4.1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和旗县市区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4.2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沟通与协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与其它盟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邻近盟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3其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补偿。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授权由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4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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