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我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属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上五种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救援、持续改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要求,把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完善各级政府预案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各类专家、社会团体等公众力量充分参与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健康损害。
1.5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1.5.1 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1.5.2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下述事故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3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必要时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3)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指挥、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的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负责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6)指导各旗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开展一般事故的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2.2.1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
(9)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2.3.2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指挥部职能组
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2.4.1 综合组
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采集、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4.2 专业处置组
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重大危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4.3 治安交通组
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同时隔离现场,设置危险隔离标志,并随事故发展调整隔离距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4.4 医疗卫生组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伤员转运及协调医疗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
2.4.5 新闻协调组
负责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就事件预警信息、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结束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协调媒体记者进行统一报道。(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2.4.6 抢险救援组
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决定,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4.7 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保障现场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指派,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
2.6 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要地区使用的、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对列入重点安全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3.1.3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苏木)、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1.4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3.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3.2.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2.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3.3.1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3.3.2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并上报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构。
3.3.3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旗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并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4.1.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
4.1.5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由自治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响应。
较大(Ⅲ级)事故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响应,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自治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实施应急处置。
一般(Ⅳ级)事故由旗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响应,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4.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应急管理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4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4.7 开展事故调查。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 应急结束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5.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储备情况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输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器材、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各相关通讯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储备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受事故影响群众的防护措施,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根据事故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共同确定;出现需要组织群众疏散的情况时,避险疏散工作由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6.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7 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2 宣传培训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奖励和责任
7.3.1 奖励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不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8.1.2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8.1.3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1.4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势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等因素及时组织修订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沟通与协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城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临近城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跨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和合作。
8.4 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的补偿。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