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锅炉及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审批、许可等工作,按照本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