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成都市中火险区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低火险区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简阳市、金堂县、蒲江县。辖区内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升放热气球、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林区开展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培训,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配备必要扑火器材。施工作业时,要落实现场安全员制度;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森林草原防火“微网实格”治理,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微网实格”治理体系,明确各级森林草原防火网格的责任人及职责任务。要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属网格为基础工作单位,制定森林火情火灾处置预案,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火灾预防措施。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基础投入。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用好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充分发挥其科技支撑作用,切实加强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区(市)县、区(市)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区(市)县、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取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