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23〕289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3-12-25生效日期:2023-12-2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调整情况。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