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禁止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建成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拟订公布。
二、2024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2024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国二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所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要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不受禁止使用区管控要求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检测等工作。
五、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