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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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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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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环发〔2023〕106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3-12-01生效日期:2023-12-01

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通过规范从业单位行为、实施从业单位质量评价、加强管理等措施,初步建立从业单位管理制度,全面促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提升,鼓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不断优化行业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单位行为规范管理

  (一)从业单位基本要求

  从业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对出具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与业主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应做到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

  从业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充足的办公设施、专业技术软硬件等,并设置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和场所,确保委托合同、各项技术文件、资料等妥善保存;应具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应的专业能力,应配备环境类、土壤类或水文地质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原则上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业人员应熟悉掌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等,报告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统筹协调,全过程组织、参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实施信用情况管理

  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要求,在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负责。

  (三)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

  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17号)建立和实施覆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报告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委托合同、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布点监测和调查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编制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键环节以及报告编制和审核中,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并可追溯、可查询。

  二、建立从业单位质量评价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质量评价,从调查报告编制质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两个方面,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照评价分值从高到低将从业单位划分为绿、黄、红三类。从业单位应结合质量评价情况,针对本单位技术能力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

  (一)实施综合评价打分制度

  调查报告编制质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的专家在调查报告评审时,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价要点》(附件1)进行打分。从业单位的调查报告编制质量得分以评价周期内该从业单位报审报告第一次评审得分的平均分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评分以扣分形式计分,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评分表》(附件2)。评价周期内对同一从业单位累计扣减不超过20分。

  从业单位综合得分由调查报告编制质量得分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评分综合计算得出,综合得分计算方式为:从业单位综合得分=调查报告编制质量得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评分。从业单位综合评价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绿”,60-75分(不含75分)的为“黄”,60分以下的为“红”。

  (二)实施不良行为直接判定制度

  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一年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直接判定为“红”:

  1.从业单位的同一地块调查报告出现2次及以上评审未通过的。

  2.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中、通过评审后报告质量抽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3.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判定为“红”的。

  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两年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直接判定为“红”:

  1.出具的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调查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隐瞒或故意遗漏关注污染物或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检测数据的;(2)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布点采样,恶意偏移监测位或采样深度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3)选择错误评价指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4)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5)伪造访谈记录、地块历史资料的;(6)调查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2.监督性监测结论与报告结论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的。

  3.其他经研究认定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开机制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评价周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质量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渠道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逾期未申诉视为无异议。

  三、加强从业单位管理

  (一)鼓励择优选择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择优选择质量评价等级为“绿”的从业单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将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择优推荐在有关技术交流培训会议上做经验交流。

  (二)畅通投诉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本市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

  (三)落实惩治措施

  对质量评价等级为“黄”的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提高调查报告编制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对质量评价等级为“红”的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从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约谈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下一个评价周期中,加大对该从业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对相关从业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价要点.docx

           2.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评分表.docx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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