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自本通告印发起,在全市范围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电子台账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纳入国家、省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具体名单单独通知至各相关排污单位。
二、实施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后至2023年12月底前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三、工作内容
电子台账以排污单位为上报主体,运维人员在对自动监测站点及设备进行运维时,须按要求在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录入巡检、维护、维修、异常处理、耗材更换等相关台账信息。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后,生成规范化的台账表单,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 44/T 1947-2016)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如存在运维不规范情况,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二)在过渡期,各相关单位应从使用原有纸质台账逐步过渡至使用电子台账。在正式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不再使用原有纸质台账,电子台账数据作为记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开展情况的唯一凭证。
(三)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要如实填报、确认电子化运维记录,对于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运维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