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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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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函〔2021〕210号

颁布部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11生效日期:2021-09-11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持续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度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
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确定的工作方式、组织形式和检查重点等要求开展,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要精心组织实
施,确保工作质量。

  二、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2021年9月20日前,要完成企业自查,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实施整改;10月20日前,要完成市级全覆盖检查和省级抽查;10月31日前,要完成
主要隐患问题整改。

  三、各地区要坚持分类处置,突出对高风险、较高风险企业及重大危险源单元问题隐患的整改督办,确保整治到位。要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行隐患问题线上录入、线
上督办整改。要强化宣传曝光,营造良好氛围。应急管理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核查。请各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应急管理部报送安全专项检查督导
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王奔,010-64466280,电子邮箱whpzdwxy@163.com。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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