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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义乌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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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义政办发〔2023〕45号

颁布部门: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0-02生效日期:2023-10-02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义乌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金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金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委、市委历次全会精神,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进全市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类型全覆盖,为打好碧水提升战、加快美丽河湖建设,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干流和主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不规范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加强长效管理,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基本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所有村级以上河道。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排污通道向河道、湖泊等排水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防洪排涝和灌排的水闸泵站除外),以及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压实责任,共同推进排污口监督管理。要强化数据共享,构建收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开展全市各类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时监控主要水体节点水质变化和污染排放情况。

  (一)五水共治办

  1.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排水状况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

  3.负责牵头验收销号: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审查排污口整治佐证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确定销号结果,对不能按时销号的,每周调度、定期督查排污口整治进度。所有排污口完成整改销号后,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

  (二)生态环境分局

  1.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负责镇街上报的“工业排污口”类别、整治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

  2.做好“浙里碧水”应用中录入及实时更新排污口“身份信息”,实现入河排污口“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

  3.对排污口设置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排污违法行为。

  4.开展重点涉水企业雨水排放口智慧管理试点,争创一批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省级标杆园区。

  5.做好水质监测指导。

  6.负责组织全市各镇街、相关部门排污口排查整治培训。

  (三)建设局

  1.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负责镇街上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溢流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类别、整治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

  2.结合“污水零直排区”标杆镇街创建、海绵城市试点等,对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强溯源治理,形成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

  (四)水务局

  统筹负责溪流、沟渠的排查整治。

  (五)农业农村局

  1.统筹负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中与农业相关的排查溯源整治;负责镇街上报的“农业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田退水排口、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排口”类别、整治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

  2.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组织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以规模化水产养殖自治、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通过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打造具有义乌辨识度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镇污水、排水、农村生活污水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落实镇街属地职责

  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开展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以及长效监管等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一)深入排查,填报排查情况报表。排查标准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7.3章节规定执行。排查情况报表(附件2)要填写规范。

  (二)同步采样,做好水质监测工作。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

  (三)溯源分析,明确污水责任主体。溯源分析工作,要根据排污口排查和监测情况,结合排口周边区域工业企业布局、生产及排污情况,农业生产模式、方式以及产出作物情况,人口分布,地形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四)建立台账,报送名录清单和报告。排污口和城镇雨洪目录排口名录清单(附件3)以及排查报告应当在2023年10月底前报送义乌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命名编码,明确排口“身份信息”。命名编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

  (六)分类整治,按时完成整治任务。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目标”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整治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送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五水共治办专职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和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义乌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五水共治办合署办公。相关部门要加强牵头负责类别的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统筹安排,经常性下沉指导,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协调帮扶。各镇街要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统一组织。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局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排污口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市政管网建设等截污治污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项目。

  (三)严格考核问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义乌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上级督导交办、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等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未在名录清单内的,考核将予以扣分;排查上报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当地重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市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和“七张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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