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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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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消〔2025〕2 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1-21生效日期:2025-03-01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 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的消防 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 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改装、不按安全技术标准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 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管理,属于配套设施与新建建筑一并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或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增设且属于限额以上工程的,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增设且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镇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 指导属地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 中落实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于电动自 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的互认协同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 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内容。
  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停放、充电 等环节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线 索。

  第六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
  品,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二)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 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蓄电池实施定期检测,按照国家规 定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 宅小区,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充电。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 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 充电压力。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 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 筑架空层设置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和设施设置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 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提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提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服务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蓄电池。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 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不符合消 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 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其他违反涉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推动乘客电梯安装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约定对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范围,落实 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二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 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 我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 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和下列规 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安全充电,及时预警提示驾驶人违规停放充电、超速逆行等行为;
  (三)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鼓励统一配备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对电动自 行车进行视频、图片抽检管理,确保实际使用车辆与系统登记一致。
  推进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 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主体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投 放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投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电动自行
  车生产、销售,快递、外卖等行业协会可以在有关部门指导下,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自律公约,统一规范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约配送从业人员的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 应配合提供起火车辆相关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火灾事故 登记,搜集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痕迹物证和信息,公安、市场监 管、工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起火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进行溯 源,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 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包括符合上述情形要求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管理,是指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电动自行 车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等纳入登记事项。
  (三)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 其电池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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