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有效期将于2025年2月28日届满,且其部分适用依据也已发生变化,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区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如下:
一、将《区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二、将《区划》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江环〔2019〕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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