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金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范围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军事设施、森林、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的;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中发生火灾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主体
人民政府负责对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的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并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提级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提级调查的情形。
三、调查组的成立
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由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人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调查组职责任务
调查组应研究制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受邀参与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火灾事故性质,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向调查组提供相关处理处置、问责建议。受邀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五、工作纪律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逃避询问,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六、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火灾事故现场因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七、调查报告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八、后续处理及整改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火灾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在批复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开展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同类单位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督查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追责处理材料、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